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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后买受人反悔 违约金该归谁?

拍卖会上,是不是竞拍人拍下物品后就一定要买?如果不买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违约金应该交给拍卖公司还是委托人?


案件回放


  近日,某拍卖公司受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对当地步行街商铺依法进行公开拍卖,拍卖公司与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定了委托拍卖合同书,并对有关条款进行了约定。


  本次拍卖会拍卖规则规定,买受人必须在7日内交清全部款项并同时办理经营权证,如在7日内不交清全部款项,视为违约,除保证金不退还外还要承担二次拍卖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价差。拍卖后有6位买受人分别向拍卖公司提出,他们竞得的经营权价位太高,承受不起,难以支付其经营权的款项,愿以违约处理。


争议焦点


  拍卖公司与工商局取得联系,讲明违约的原因和应承担的责任后,工商局同意收回这6个标的下次拍卖,但同时提出该6位买受人的违约金必须交给工商局,也就是说由工商局收取,不给拍卖公司。拍卖公司不同意这个意见,认为违约金应由拍卖公司收取、获得。


专家意见


  1.《拍卖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买受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按惯例,拍卖规则里一般要求竞买人在报名时都必须支付保证金,获取牌号后参加竞买,一旦竞买人违约或违反规则后,此保证金就视为违约金或罚金处理,不予退还。而竞买人违约的对象,直接负责的就是拍卖公司,而拍卖公司违约也相应的要承担责任,如果拍卖公司的违约是由于委托方不能履行其义务造成的,委托人就必须承担其违约责任。


2.《拍卖法》第四十条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作为买受人来说,他有权要求拍卖人和委托人承担责任。所以说委托人虽然没有直接与竞买人签订协议,但从法律规定来看其责任是一种递进关系,所以说委托人也要对买受人负责。由此看来,拍卖公司与工商局都有获取保证金(违约金)的资格,只是谁多得、谁少得的关系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