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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举槌原竞买人还有资格吗

拍卖过程:

  2008年1月8日,雷州市某总公司破产清算组委托一家拍卖公司拍卖该公司一处塑料包装厂房地产。1月27日,拍卖公司在当地媒体刊登了拍卖公告,定于2月5日拍卖上述标的。但破产清算组于2月13日通知拍卖公司暂停拍卖。暂停拍卖后,报名参加竞买以上标的的所有竞买人分别向拍卖公司和破产清算组,以及负责该破产案的雷州市人民法院申请,要求暂不退还他们所交的竞买保证金,并要求拍卖公司在重新刊登公告恢复拍卖以上标的时,只允许原来所交竞买保证金的竞买人参与竞买。


争论焦点:

  拍卖公司认为,竞买人的请求合理。而此前没有交竞买保证金但现在又想参加拍卖的许多人认为,此种做法不符合《拍卖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专家建议:

  此次拍卖为强制拍卖,具有国家强制性、标的非自有性、主体特定性、目的利他性和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这种强制拍卖是对破产企业清算工作的协助行为。

  因此,作为协助执行人的拍卖企业,应当根据破产清算组的要求组织实施拍卖活动。如果法院要求对原定的拍卖活动延期举行,那拍卖公司就应该延期举办拍卖活动。法院通知拍卖公司恢复拍卖时,拍卖公司应当恢复拍卖,而且在恢复拍卖时,原进入拍卖程序的各方法律关系不变,恢复后的拍卖应当视为原拍卖的延续。如果拍卖标的物未发生变化,拍卖人已经对外招商,原拍卖程序中已经规定了报名时间,且报名时间已过,竞买人已经根据要求交纳了保证金,取得了竞买资格,则其资格应当得到保护。本案恢复拍卖时是否重新发布拍卖公告,是否允许新的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均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恢复竞买时应当要求所有竞买人(包括原已经办理竞买手续的竞买人),对恢复拍卖进行必要的了解和认同,以防止发生买受后出现因程序变化而产生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