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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拒签协议不影响拍卖

拍卖过程:

  某地人民法院委托当地一家拍卖公司,负责对一家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土地使用权等约值1亿元的财产权利进行拍卖,竞买条件主要有:1.交付拍卖保证金5000万元,要一次性在拍卖日前汇入法院指定账户;2.买受人竞得标的后,必须维持生产3年,并要与厂方所有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3.参加竞买的竞买人必须先与该公司签订帮助其兴建年产15万吨产品的新厂房意向书。

  拍卖会前,符合上述竞买条件的竞买人只有一家,另一家竞买人虽然在当天已经将5000万元保证金汇出,但法院仅查询到一半的保证金到账,而且与这家公司签订的安置协议于第一位竞买人的不一致。所以原本上午举行的拍卖会,被延迟到下午。开拍当天,第二位竞买人同意与该公司签订和第一位竞买人相同的安置协议,但该有限公司的代表拒绝与第二位竞买人签订协议。

  争论焦点:

  下午开拍前,第二位竞买人的保证金全部到账,但无法找到有限公司的代表签订协议。在拍卖现场,拍卖师宣读完《拍卖规则》和《竞买须知》后,第一位竞买人便提出问题,质问拍卖公司为何不在上午举行拍卖,并且当即要求退出竞买。而拍卖公司认为,拍卖会延迟的原因并不是拍卖公司的组织不到位,而是因为有限公司代表不在场无法签订协议等缘故。

  专家建议: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应该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利已经被移交到法院,由法院暂时保管,那么财产的处分权应该由法院来充分掌握。委托拍卖应该是完全的财产权利,这样才能确保通过公开拍卖来保证申请执行人的最大经济利益。而法院将竞买和参拍的部分主要条件交给了被执行人,这无疑是法院放弃了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的权利。

  而且安置协议作为竞买的主要条件之一,也应该由法院和被执行人充分协商后定出一个较为合理的标准格式,并交给拍卖人告知竞买人来实施。竞买人同意签署,即可取得竞买资格,反之便不能参加竞买。这样可以保证各竞买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参加竞买,并显示出拍卖的公平性。从上述角度来看,此次拍卖延迟的原因并不在于拍卖公司,所以说,拍卖还是应该正常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