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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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不得私下与委托人交易

拍卖过程:

  某拍卖公司受海南中银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和洋浦博科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海南博润实业有限公司的100%股权进行拍卖。拍卖会的所有程序都是严格按照《拍卖法》规定进行,拍卖公司在《竞买协议书》中的第二条瑕疵声明中指出:海南博润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三亚市河东区月川大街综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有被三亚市政府拟无偿收回的瑕疵,且土地清场均由买受人负责。拍卖师在拍卖现场还曾特别强调竞买此标的有一定的风险。最后,李某以1655万元竞得该标的。但李某在拍卖成交后并没有按期交付成交价款,而且还以他公司的名义直接从委托方处以408万元购买了此标的。

争论焦点:

  李某以此次拍卖的程序不合法,拍卖活动存在欺诈为由,要求拍卖公司退还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而拍卖公司则认为,李某的此种要求并不合理,而且其私下与委托人购买标的的行为还使得国有资产流失。

专家建议:

  李某的此种行为已经构成恶意竞买。而拍卖公司的程序合法,实施恰当,所以拍卖结果是有效的。根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买受人李某却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成交价款,已经构成违约,拍卖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对李某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还可以追究李某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在买受后未经拍卖公司同意,直接与委托方交易,因此给拍卖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对此拍卖公司也可以持委托方的委托合同追究委托方和买受人的相应责任。拍卖公司还可以据此向有关法院提出拍卖公司的合理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