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品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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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程序

委托拍卖,委托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委托人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委托授权书;

(二)拍卖物权属证明及标品处分证明;

(三)拍卖资料;

     1、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2、拍卖资料。


拍卖人应对委托人提交的文件进行核查,符合拍卖条件的应与委托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


拍卖人认为必要时,经委托人同意,可将拍卖物送交有关部门鉴定、核实,有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前款鉴定、核实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不符的,拍卖人可要求变更解除合同。拍卖人接受委托时,委托人要求对其名称(姓名)保密的,拍卖人应为委托人保密。